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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多重争议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1/2 17:17:28 阅读:1705

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多重争议


为了实现“十一五”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八部委联合通知进一步提出如下政策措施:加大对水泥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要抓紧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停止对落后立窑水泥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工业、城市垃圾方面的配套政策。

    作为传统的资源、能源消耗型产业,水泥一直行走于环保、节能风暴的风口浪尖。
    很形象的一个比喻是,水泥行业更像一架“耗能”与“污染”的重天平。一边是石灰石、煤炭等矿山资源的大量开采,导致非再生资源能源短缺,威胁到可持续发展;另一边则是废渣、废石堆积如山,废气、废水大量排放,加重环境负担。
    由于生产中存在着非常突出的问题如烧成温度高、能源消耗高、资源消耗大,CO2和SO2及NOX排放量大等问题,资源和环境问题成为制约水泥工业发展的瓶颈。

起因

    “十一五”期间,建材工业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试点行业。而在整个建材工业中水泥行业又打着排头阵。如何尽可能地减少水泥工业对资源的信赖性和对环境的破坏性?
资源综合利用在水泥这样一个传统行业,更加具有典型和现实意义。
     行业人士分析,水泥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极具潜力可挖。矿渣、粉煤灰等加入水泥,不但可作为生产原料,还可作为性能调节性材料;其它很多废渣都可以做水泥生产原料或混合材,即使城市垃圾焚烧灰还可以配料生产生态水泥。废旧的轮胎、橡胶、油料、油墨、油漆、涂料、塑料、胶粘剂、稻壳等许许多多可燃性工业、生活垃圾及化工、医药等行业排出的危险废弃物,都能作为水泥回转窑的补充性替代燃料。
看来,问题的本质很明朗,需要考虑的不在于“能否做到”,而是“如何做到”。
    对于一种指导思想,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应措施来有效推进,则如纸上谈兵,只能是一头热。如何让作为政策实施主体的广大企业尝到资源综合利用的甜头,积极、主动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恰恰成了推进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文件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据了解,国家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目的就是鼓励企业利用废弃资源为社会生产有用的产品,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支持面,调动和保护企业利废积极性。
    所以,有业内人士下这样的结论:资源综合利用是水泥工业由传统型向环保补偿型、可持续发展型转向的可行、必行之径;而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方面的优惠,于切实促进水泥工业对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而言,恰恰是一味利剂。在税收政策上,对于能够真正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企业“大开绿灯”,企业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一路助推了水泥行业“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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